近期,我公司在排查系统时,发现部分用户存在使用、排放暖气水的现象,此行为会造成供热系统失水严重,影响设备运行安全,严重时会造成供热中断。
为了维护正常的供热秩序,保障广大热用户的权益,打击偷排暖气水的行为,我公司向供热系统中投放了查漏剂。给您带来的不便,我公司深表歉意,望广大热用户能够予以支持和谅解。
(一)擅自接通管网、增加供热管线、扩大用热面积、改变房屋结构影响供热效果;
(三)擅自安装、调节、移动、拆除、启闭、破坏供热控制装置、计量器具或铅封等;
(五)私自锁闭楼道、管道井等公共区域,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的正常检查、维护和管理;
(七)毁坏阀门、仪表、井盖等装置,造成供热运行故障,影响他人正常供热的;
热用户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损害供热设施,给其他用户或供热单位造成损失的,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
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,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按下列规定予以罚款;造成损失的,依法予以赔偿:
(一)没有取得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,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;
(二)擅自改装、移动、覆盖、拆除、损坏供热设施的,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,对单位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;
(三)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、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至第九项规定,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,对单位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。